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保字第54-1号申请人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新文路04号长鑫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冰。被申请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座5楼。法定代表人戴辉。被申请人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19号24层9号。法定代表人戴辉。被申请人戴辉,男,49岁,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罗楚原,女,47岁,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浏民初字第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戴辉、罗楚原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戴辉、罗楚原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周如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康娜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