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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887号

郦才生、郦小迁与李会智、李朝站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郦才生,郦小迁,李会智,李朝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郦才生,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郦小迁,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会智,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朝站,又名李辉,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郦才生、郦小迁诉被告李会智、李朝站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郦才生、郦小迁于2015年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郦才生、郦小迁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才生、郦小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郦才生、郦小迁负担。

审判员  李迪雄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