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负责人胡兴,该分社主任。被告邓文科,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凤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诉被告邓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于2015年1月7日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溪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石建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