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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88号

陈某与肖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陈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3日,农村居民。被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9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家喜

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

人民陪审员  彭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