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齐XX,女,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城固县西环三路电信大厦。被告鲁XX,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齐XX与鲁XX,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齐XX承担。
审判员 郑建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