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647号
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植育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道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398元由原告中山市帝汉洋成橱柜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