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9号
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
委托代理人:王世英。
被告:孙耀光。
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耀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添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殷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