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绰号“饼干”),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绰号“阿平”),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尤溪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石狮市蚶江镇通达酒店租赁的8907号、8910号、8912号房间,组织未成年少女胡某、孔某、袁某某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及翁某某(另案处理)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相互配合,负责发放招嫖信息、管理资金、招募卖淫女、安排卖淫女到客房卖淫等活动。次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抓获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及3名卖淫女,并从被告人倪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8400元、42张淫秽广告名片、2册账本及1部手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孔某、袁某某、高某某、梁某某、江某某证言,同案人翁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酒店订金凭证,收款收据,涂片检验报告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协助组织未成年女性卖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八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HTC手机一部、淫秽广告名片四十二张及避孕套七十八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吴珍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