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某省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乐嘉路广之旅对出路段时,碰撞金某乙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客车。经检验,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3.7㎎/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乐嘉路广之旅对出路段时,碰撞金某乙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客车,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3.7㎎/100ml。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辨认材料,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江 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