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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第350号

原告李志平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平,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第350号原告李志平,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黎静,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平负担。

审判员  李友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