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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6号

被告人廖某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廖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进光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廖某东等人携带枪支及弹药到丰顺县黄金镇附近的山上打猎。当日14时许,廖某东等人行至丰顺县小胜镇荷坪村荷坪小学附近的村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廖某东身上查获单筒散弹猎枪1支,自制散弹5发。经鉴定,查获的猎枪是自制仿12号猎枪,子弹是制式12号猎枪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廖某东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曹某胜、肖某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移交清单,个人基本信息,大埔县公安局高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廖某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东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东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蓝思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