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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2-1号

曾广玉、黄宗杰、黄小龙与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第三合作社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广玉,黄宗杰,黄小龙,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第三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曾广玉,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宗杰,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黄小龙,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第三合作社,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术清,职务:社长。关于曾广玉、黄宗杰、黄小龙申请执行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第三合作社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第三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45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