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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406号

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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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某某镇商贸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某某县水沟镇。被告曹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跃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