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某某镇商贸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某某县水沟镇。被告曹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跃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