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