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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90号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某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