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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67号

王贤周与重庆市宝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王贤周,重庆市宝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67号

原告:王贤周,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郗钱苹、袁端伟,系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宝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大石堡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富成,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贤周与被告重庆市宝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周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