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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150号

徐军民诉李怀玉返还原物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150号原告徐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8********。委托代理人乔宏亮,男,系神木县神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九卫,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被告李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王渠沟。身份证号码:6127221960********。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明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