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1507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XX。委托代理人廖晨光,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明,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彭林保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明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