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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648号

张静与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静,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48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富,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