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48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富,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