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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4号

范汉权、范照茂与梁文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范汉权,范照茂,梁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4号原告范汉权,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罗定市人。原告范照茂,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罗定市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叶木全,均为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光,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罗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汉权、范照茂诉被告梁文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越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