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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445号原告刘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系原告刘某某之母。被告彭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公司。负责人李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小兵,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园园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