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天津必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林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必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必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必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冠一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