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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行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魏世淦与被执行人黄碧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世淦,黄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行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魏世淦,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黄碧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世淦与被执行人黄碧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魏世淦以被执行人黄碧玉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款项人民币9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佘 坚

审 判 员  林孟斯

代理

审判员  叶 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