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丙,男。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所已将辛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X号房屋过户至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4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