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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413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乙,男。被执行人王某丙,男。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所已将辛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X号房屋过户至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4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