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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016号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016号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佴庆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小军、王蒙,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037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军,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诉江阴千帆护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金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明确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姚盛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