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郑厚太,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刚俊,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郑厚太、曹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郑厚太、曹刚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方 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金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