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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栖民初字第0589号

魏垂利与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垂利,闫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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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魏垂利,农民。被告闫吉,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魏垂利诉被告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垂利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永

审 判 员  袁 航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