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栖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魏垂利,农民。被告闫吉,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魏垂利诉被告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垂利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永
审 判 员 袁 航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