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路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拥力
代理
审判员 :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要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