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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审字第59号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路某、张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路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审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路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认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计征字(2014)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拥力

代理

审判员 :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杨小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要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