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保,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执行人:陈蕾,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请执行人杨军保与被执行人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24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