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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443-2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艳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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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瑞,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丽、李艳红、李艳瑞在金融机构8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8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孙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