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马哈百力,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5月2日,住东乡县龙泉乡,农民。被告临夏八坊集团清河源养殖厂。法定代表人马世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哈百力与被告临夏八坊集团清河源养殖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私下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哈百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卫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