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77号
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
负责人:任安平,该支行行长。
被告:周绪煌,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与被告周绪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