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92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经营者:胡锦兴。
原告:黄国桂。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刘彦林,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荔新大道31号。
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叶荣,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麦旺发,镇长。
委托代理人:梁永裕,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浩翔,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叶荣、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小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凤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