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叶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勤、胡丽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智群,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智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