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坎门兴顺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叶旭峰,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友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