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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308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