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 百度搜索“”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杨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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