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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

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应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应某,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吕某,住哥斯达黎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150元。。

审 判 长  温健灿

代理

审判员  林瑞环

人民陪审员  王小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静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