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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236号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36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