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36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珊 来自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36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蔚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