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85号罪犯丹批,男,藏族,生于1974年6月23日,文盲,四川省道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甘中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丹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丹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2013年2月至12月与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102分,累计积分10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丹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丹批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军
审判员 翟光梅
审判员 陆 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