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老生,男。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英,女。委托代理人宋先龙。原审被告杨珍莲,女。
上诉人张老生因与被上诉人杨秀英、原审被告杨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老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杨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先龙,原审被告杨珍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吉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建英
审 判 员 贵黎莹
审 判 员 龙声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