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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241号

杨国华与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华,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华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浏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