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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471号

冯东海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冯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71号罪犯冯东海,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冯东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东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东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东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