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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68号

黄星晖与赖厚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星晖,赖厚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黄星晖,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赖厚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星晖诉被告赖厚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星晖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