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55号罪犯丁虎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丁虎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虎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虎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虎成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