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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12号

闫某某诉马根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某,马根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生于1996年8月12日。

被执行人:马根兴,男,生于1948年7月16日。闫某某诉马根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闫某某依据(2014)陇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元,并申请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根兴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马根兴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马根兴自动履行了15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满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智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