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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8号

余春梅诉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联队等四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余春梅,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联队。负责人傅学梅,联队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俊,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傅飞雄,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威,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诉权享有处分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春梅承担。

审判员  蓝文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