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余春梅,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联队。负责人傅学梅,联队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俊,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傅飞雄,组长。被告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坑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傅传威,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诉权享有处分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春梅承担。
审判员 蓝文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