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邢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邢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民初调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风章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