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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邢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邢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宁民初调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风章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