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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秋实物业管理���限公司与被告XX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泉州市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何燕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婷婷,该公司员工。被告XX钳,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秋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汉杰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