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磊。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4)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叶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驾车从外地回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祝家村中通快递中转部,卸完货后,趁旁边卸货口的车上无人之机,从该车车厢内窃得快递包裹一只,内有手机、手表等物,价值计人民币3589元。案发后赃物基本被追回,被告人家属也已作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谢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证人黄某、徐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谢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叶磊提出,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