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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春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55号罪犯李春林,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六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