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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18-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亘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8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市亘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18-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昔松。委托代理人:何文标,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南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欣、唐轶,均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亘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江业安。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晓东。上诉人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亘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五十七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27-231、233-246、248-269、278-290、292、308、309号五十七份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五十七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5日申请撤回该五十七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18-874号五十七案的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27-231、233-246、248-269、278-290、292、308、309号五十七份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18-874号五十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已减半计算),均由上诉人广州市欣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智雄代理审判员  丘 杰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德军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